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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法規新知
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安全指引 -20220817修正

一、 為保障兒童使用化粧品之安全,特訂定本指引。 
二、 凡化粧品明示或暗示為供兒童使用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在正常用途、用法及用量下,以及可預見的情況下對兒童應為健康安全。
(二)     應優先使用具安全使用歷史之成分,減少使用香精、香料、色素與防腐劑。
(三)     供3 歲以下兒童使用,生菌數應在 100 CFU/g 或 CFU/mL 以下,並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綠膿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及白色念珠菌。
(四)     應注意其外觀、氣味、顏色、包裝、標示以及容量大小,應與食品及相關產品作明顯區分,避免讓兒童誤食及危害健康。
(五)     為避免兒童以不當方式使用,建議標示「為維護兒童安全,請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或同意義之字樣。
盛裝於加壓的容器內時,建議標示「請避免噴入眼睛。不要破壞容器或焚燒產品。避免陽光直射,宜保存於陰涼之處。避免靠近火源或熱源。」或同意義之字樣。
(七)     化粧品含 Salicylic acid、Calcium salicylate、Magnesium salicylate、 MEA-salicylate 、Sodium salicylate 、Potassium salicylate 、TEA-salicylat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3 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洗髮用化粧品除外)。
(八)     化粧品含 Hydrogen peroxide、Urea peroxid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12 歲以下兒童不建議使用」。
(九)     化粧品含果酸及其相關成分產品,應標示注意事項「嬰兒及兒童不宜使用本產品」

(十)     化粧品含 Camphor、Menthol、Methyl Salicylate 成分,應於產品標籤仿單或包裝加註「2 歲以下兒童不建議使用」。

(十一)     指甲用化粧品含Toluen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避免兒童接觸」。 
(十二)    化粧品含 Thioglycolic acid 、Potassium hydroxide 、Sodium hydroxid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應放置於兒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十三)    非藥用牙膏之氟含量達 0.1 至0.15%者,倘未刊載禁止孩童使用之標示,則應刊載「3 歲以下每次最多米粒大小;3 到6 歲兒童則建議每次最多使用豌豆大小,且盡量避免吞食」。
(十四)    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含 Strontium 化合物,應標示注意事項「不建議兒童頻繁使用」。
(十五)    化粧品含滑石粉(Talc)成分,建議標示「兒童使用時遠離口鼻」。
(十六)    化粧品含 Iodopropynyl butylcarbamat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3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沐浴和洗髮產品得免刊載該注意事項)。 
(十七)    口腔、唇部及眼部化粧品含 Silver chloride,應標示注意事項「3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
(十八)    化粧品含 Butylparaben、Propylparaben、Sodium propylparaben、 Sodium butylparaben 、 Potassium butylparaben 、 Potassium propylparaben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不得使用於 3 歲以下兒童使用於尿布部位之非立即沖洗之產品」(立即沖洗產品得免刊載該注意事項)。
(十九)    化粧品含 Ethyl lauroyl arginate HCl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10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

三、 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如添加其他應標示事項之成分時,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 為保障兒童使用化粧品之安全,特訂定本指引。 
二、 凡化粧品明示或暗示為供兒童使用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在正常用途、用法及用量下,以及可預見的情況下對兒童應為健康安全。
(二)     應優先使用具安全使用歷史之成分,減少使用香精、香料、色素與防腐劑。
(三)     供3 歲以下兒童使用,生菌數應在 100 CFU/g 或 CFU/mL 以下,並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綠膿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及白色念珠菌。
(四)     應注意其外觀、氣味、顏色、包裝、標示以及容量大小,應與食品及相關產品作明顯區分,避免讓兒童誤食及危害健康。
(五)     為避免兒童以不當方式使用,建議標示「為維護兒童安全,請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或同意義之字樣。
盛裝於加壓的容器內時,建議標示「請避免噴入眼睛。不要破壞容器或焚燒產品。避免陽光直射,宜保存於陰涼之處。避免靠近火源或熱源。」或同意義之字樣。
(七)     化粧品含 Salicylic acid、Calcium salicylate、Magnesium salicylate、 MEA-salicylate 、Sodium salicylate 、Potassium salicylate 、TEA-salicylat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3 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洗髮用化粧品除外)。
(八)     化粧品含 Hydrogen peroxide、Urea peroxid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12 歲以下兒童不建議使用」。
(九)     化粧品含果酸及其相關成分產品,應標示注意事項「嬰兒及兒童不宜使用本產品」

(十)     化粧品含 Camphor、Menthol、Methyl Salicylate 成分,應於產品標籤仿單或包裝加註「2 歲以下兒童不建議使用」。

(十一)     指甲用化粧品含Toluen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避免兒童接觸」。 
(十二)    化粧品含 Thioglycolic acid 、Potassium hydroxide 、Sodium hydroxid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應放置於兒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十三)    非藥用牙膏之氟含量達 0.1 至0.15%者,倘未刊載禁止孩童使用之標示,則應刊載「3 歲以下每次最多米粒大小;3 到6 歲兒童則建議每次最多使用豌豆大小,且盡量避免吞食」。
(十四)    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含 Strontium 化合物,應標示注意事項「不建議兒童頻繁使用」。
(十五)    化粧品含滑石粉(Talc)成分,建議標示「兒童使用時遠離口鼻」。
(十六)    化粧品含 Iodopropynyl butylcarbamat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3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沐浴和洗髮產品得免刊載該注意事項)。 
(十七)    口腔、唇部及眼部化粧品含 Silver chloride,應標示注意事項「3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
(十八)    化粧品含 Butylparaben、Propylparaben、Sodium propylparaben、 Sodium butylparaben 、 Potassium butylparaben 、 Potassium propylparaben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不得使用於 3 歲以下兒童使用於尿布部位之非立即沖洗之產品」(立即沖洗產品得免刊載該注意事項)。
(十九)    化粧品含 Ethyl lauroyl arginate HCl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10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

三、 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如添加其他應標示事項之成分時,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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